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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问答——非法添加及检测篇
71.对于食品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监管执法部门如何实施处罚?
对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非法添加行为如构成犯罪,应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72.原卫生部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有哪些品种?
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73.原卫生部公布的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有哪些品种?
八角莲、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菪、川乌、广防己、马桑叶、马钱子、六角莲、天仙子、巴豆、水银、长春花、甘遂、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白降丹、石蒜、关木通、农吉痢、夹竹桃、朱砂、米壳(罂粟壳)、红升丹、红豆杉、红茴香、红粉、羊角拗、羊踯躅、丽江山慈姑、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闹羊花、青娘虫、鱼藤、洋地黄、洋金花、牵牛子、砒石(白砒、红砒、砒霜)、草乌、香加皮(杠柳皮)、骆驼蓬、鬼臼、莽草、铁棒槌、铃兰、雪上一枝蒿、黄花夹竹桃、斑蝥、硫磺、雄黄、雷公藤、颠茄、藜芦、蟾酥。
74.保健食品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有哪些品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食药监办保化〔〕33号),保健食品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如下:
保健食品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
7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营养素补充剂原料目录》,有哪些品种?
年12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公布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营养素补充剂原料目录》明确: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
营养素补充剂原料目录
7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一)营养素补充剂保健功能目录》(第一批)》,有哪些品种?
年12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公布的《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食品功能目录(一)营养素补充剂保健功能目录》(第一批)明确:
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第一批)
营养素补充剂保健功能目录
77.整治中重点抽检的非食用物质包括哪些种类?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中重点抽检的非食用物质:西布曲明、咖啡因、酚酞、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盐酸二甲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吡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洛伐他汀、氨氯地平和硝苯地平共14种。
78.整治中重点抽检的非食用物质,分别可能非法添加在哪些类别非法声称功效的产品中?
西布曲明、咖啡因和酚酞可能添加在声称减肥功能的产品中;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可能添加在声称缓解体力疲劳(抗疲劳)、增强免疫力(调节免疫)功能的产品中;盐酸二甲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吡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可能添加在声称辅助降血糖(调节血糖)功能的产品中;洛伐他汀、氨氯地平和硝苯地平可能添加在声称辅助降血压(调节血脂)功能的产品中。
79.整治中,对保健食品和食品抽样检验应重点检测什么?
在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行动中,对于保健食品和食品抽样检验重点检测项目作出了如下规定:
(1)保健食品检验项目表
(2)食品检验项目表
80.抽检发现食品、保健食品涉嫌非法添加,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管执法部门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罚。
81.保健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问题应当执行什么标准?
根据年12月1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明确保健食品中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号),同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建议,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中“3.7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项,修改为:保健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按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中批准的内容执行,在GB-正式修改之前,保健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文章来源:中国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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