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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中消协发布了“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地方的一些消协也发布了本地区的“消费维权十大案例”。交通君为朋友们整理了其中跟汽车相关的案例,挑选形成“年汽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一、中消协:“问题汽油”引发群诉加油站先停售再赔付[1]
年3月1日,贵州省黔东南州岑巩县工业园一投资商到岑巩县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岑巩县消协)投诉,反映驾驶的汽车在岑巩县城区某加油站加93号汽油后,出现积炭过多、怠速抖动、加油熄火等状况,造成车辆配件不同程度损坏。从3月2日开始陆续有上海、四川、湖南、贵州四省份总计名消费者到岑巩县消协投诉,反映相同问题,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此后,岑巩县消协高度重视这起跨省群体投诉,3月2日就组织人员到加油站开展调查。经调查,此次因油品不合格导致加油车辆的三元催化器、火花塞、氧传感器等配件需要更换。根据产品质量法、新消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销售的产品质量,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经调解,截止到4月20日,加油站经营者先行赔偿所有名消费者的车辆修理费共计50.34万元,这起由“问题汽油”引发的群体消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二、温州市消协:汽车喷漆改色,导致无法变更登记[2]
年6月,温州市消保委维权工作站接到陈某关于某4S店的一个投诉。陈某的车刮伤后,在某4S店进行喷车处理时,该店销售人员向陈某推荐了一款变色车漆,但因为车辆颜色会随角度和光线变化导致无法在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确切的颜色,车管部门不予以颜色变更的登记。陈某要求变更车辆颜色无果,遂向温州市消保委维权工作站投诉。
温州市消保委维权工作站在接到投诉后与该4S店进行了两次约谈后,但因该4S店负责人只找理由不讲法律而调解无果。经过多次协商,陈某与4S店达成一致,由4S店为消费者陈某喷回原漆,陈某承担总费用的六分之一作为此次大意消费的补偿。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0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车身颜色、车身或车架等,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4S店作为一家专业的汽车维修服务机构,应当熟知相关法规定,为车辆喷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让消费者能够正常使用。本案对广大消费者的启示是,在进行一些特殊消费时,应当谨慎而为,否则后果可能就是要为自己的大意消费买单。
三、温州市消协:汽车维修报价高,保险公司不全赔?[2]
陈先生将被人追尾的爱车拖到4S店维修,维修报价4万元,然而,保险公司却以定损金额只有2.9万元为由拒绝赔偿陈先生全额维修费用。
市消保委维权工作站在经过核查后,发现确实存在维修差价,因此,要求保险公司与4S店重新协商维修价格再赔偿陈先生。最终,保险公司与4S店、陈先生同意以3.3万元进行维修,本案办结。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在选定维修方式与维修配件前及时与被保险人进行沟通并告知定损金额的标准与依据,以确保被保险人的选择权。同时,保险公司还应保证定损金额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以足额赔付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另外,被保险人与维修厂也应当保证维修的合理性与适度性。
四、柳州:4S店违反约定使用非原厂零部件维修汽车纠纷案[3]
年2月15日,消费者吴先生自用的雷克萨斯轿车发生事故,由于当时柳州市没有雷克萨斯4S店,按照大地保险公司柳州分公司的推荐,吴某某将上述车辆送柳州市金斯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并要求更换雷克萨斯原厂配件,双方商定维修费用元。车辆修好后,吴先生发现该车所更换的零配件不是雷克萨斯原厂件,要求商家重新维修,遭到拒绝,即向工商部门投诉。柳州市工商局和消委会经调查了解,商家由于没有雷克萨斯原厂配件,即通过淘宝网网购谎称是港澳正品的雷克萨斯配件配件为消费者更换。经调解,商家也承认了这批零配件肯定不是雷克萨斯的原厂件,同意将该车送南宁市雷克萨斯4S店重新维修,更换原厂零配件。对商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柳州市工商局依法处以其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北海:汽车租赁公司故意拖延退还消费者租车押金案[4]
年7月27日以来,北海市工商局及海城区工商分局先后接到16名消费者投诉北海众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退还租车押金,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北海市及海城区两级工商部门执法人员立即边积极受理消费者投诉,边立案侦查。经查实,当事人在经营租车业务中,与消费者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租车期间无违法违章行为的,还车15个工作日后一次性退还租车押金。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一直不按约定期限退还消费者租车押金,拖延时间达几十天,涉案金额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调解,当事人将元押金全部退还给了16位消费者。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北海市海城区工商局依法处以罚款元。
六、贵州:购车遭遇强售保险[5]
年9月6日,凯里市消费者田女士到黔东南州消协投诉,称其8月在凯里市某汽车城缴纳了元定金,订购了一辆售价为15万元的某品牌汽车,9月6日到汽车城交纳了全款准备提车时,经销商突然提出需要另外购买一笔价格为元的保险,消费者认为价格太高拒绝购买,经销商表示公司规定不购买保险就不能提车。经调查调解,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营者纠正了其错误做法,迅速为消费者办理了提车手续。
七、日照莒县消协:刚买的新车开不动[6]
年1月19日,莒县单老汉向消协投诉,称自己于年12月份在摩托车经销商处花元买了一辆三轮摩托车,但才行驶了几十公里就怎么也打不着火了,多次找经销商要求换车,经销商断定是车主开车拉了缸,久拖不给调换。
接到投诉后,莒县消协工作人员与单某一起去找经销商店负责人,追究其根源,摩托车无法启动是因为机油缺失,造成发动机机体拉缸。
单老汉反复强调自己根本没动机油尺,开回家第二天就不能正常启动。最终经销商道出了实情,该车机油尺是修理工在装车时拨出,但看完机油高度没接着拧上,造成机油喷出拉缸。
最终,经消协依法调解,经销商给单老汉更换了同型号新车一辆,并承担单老汉的交通费用。
八、日照五莲县消协:别处买车险4S店拒退续保押金[6]
年7月1日,五莲县的秦先生到五莲消协投诉,当地汽车销售商拒退买车时付的保险押金。
原来,年7月17日,秦先生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在4S店购买汽车一辆,并办理了交强险、商业险,交给汽车销售商续保险押金元。年,秦先生继续在4S店购买保险,汽车销售商退给秦先生元押金。
年7月1日,秦先生经过筛选在别处购买了车险。秦先生找到4S店要求退还剩下的续保押金元,但4S店拒绝退,理由是秦先生在别处买了保险。
秦先生和汽车销售商各执说辞,互不相让。从年7月1日至3日几次谈崩,甚至要求终止调解,走法院诉讼。
五莲县消协工作人员耐心做双方工作,要求双方提供定车协议、押金收据、保险单等一系列原始证据,还原了事实真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汽车销售商有不当之处。
多次协商后,双方在7月3日下午达成协议,由汽车销售商退还秦先生押金,双方均对调解结果满意。
九、湖南:汽车自燃案[7]
年2月27日,陈先生向怀化市工商局指挥中心反映:其年8月花费13元在怀化某4S店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小汽车,年2月18日车子停在车库出现自燃,造成车辆本身及房屋损失,2月19日消费者联系该4S店,对方迟迟未派人来处理,请求工商部门帮助维权。怀化市工商局鹤城分局接诉后,指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诉方补偿车主13万元。
十、株洲:新购货车证号不符,商家全额退款元[8]
陈先生反映,去年12月1日,他在某品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货车,付款元。去年12月3日,他发现变速箱出现质量问题,便找售后人员更换变速箱。去年12月16日,他去车管所为新车上牌,车管所检测工作人员告诉他,车辆合格证车架号与车辆本身车架号不一致,没办法上牌照。他当即找到汽车销售商要求全额退款,但被拒绝。
荷塘分局荷叶塘工商所接诉后,调查确认陈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去年12月21日,工商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根据新消法规定,对于消费者关于产品和服务的询问,经营者应该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上述案例中,消费者的主张合理合法,商家应该承担全部责任。经协调,商家做退货处理,消费者获全额退款元。
涉及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条款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来源:A爱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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